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永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6日,永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小勐统派出所、崇岗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专项行动中查获吸毒人员李某甲和郭某乙,根据李某甲和郭某乙二人供述吸食的毒品是和永德县**乡**村**组的一名叫“郭某甲”的男子购买的,据此获悉家住永德县**乡**村**组的“郭某甲”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经民警对案件展开调查,郭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在家务农,居民身份证533524198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会**组,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会**组。后民警于2020年03月25日10时33分,在永德县大山乡大山村石缸箐水库工地内将郭某甲抓获,并查获郭某甲手机一部(粉色OPPO)。
经讯问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郭某甲拒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否认公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辩称自己未曾见过毒品麻黄素,自己并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经询问,证人李某甲(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供述:自己和郭某甲购买过一次毒品麻黄素。2020年03月16日12时许,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郭某乙”一起去到永德县**乡**村**组找郭某甲购买毒品麻黄素,50元(现金)购买了3颗毒品麻黄素。
经询问,证人郭某乙(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供述:自己和郭某甲购买过两次毒品麻黄素,第一次是2020年03月01日14时许,郭某乙伙同“李某乙”一起去永德县**乡**村**组找郭某甲购买毒品麻黄素,50元(现金)购买了3颗毒品麻黄素。第二次是2020年03月16日15时许,郭某乙伙同“李某乙”、“李某甲”一起去永德县**乡**村**组找郭某甲购买毒品麻黄素,50元(现金)购买了3颗毒品麻黄素。
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永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退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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