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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镇**路**号集体户**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甘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嘉峪关市大唐美食街南门出发,沿嘉峪关市东湖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湖东路与明珠东路路口以北200米处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雄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4.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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