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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刑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镇**村**组,系洛南县**站**。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商洛市公安局“901专案组”在侦查郭某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佳骞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大量缺失。专案组要求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提供佳骞公司的全部账目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査,郭某甲为帮助其父亲郭某乙逃避法律制裁,将佳骞公司的账目和会计凭证藏匿于商州区****村唐某某家及****村于某某家,后分三次于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1月29日交给专案组。

本院认为,郭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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