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现住昌吉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利用与**农商银行客户经理的关系,采用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购销合同等相关贷款材料,以贷款人的真实抵押物先后为马某某、郑某某、陈某某(三人为联保组)等九组三户联保的贷款人从**农商银行贷款1300余万元。经贷款人同意,以上贷款大部分由郭某某使用。因贷款到期后未还款,致使多名贷款人被**农商银行催款,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经**农商银行调解,郭某某从**农商银行贷款两笔共1363万元归还了以上贷款。现郭某某本人在**农商银行的1363万元贷款已逾期,该行将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贷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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