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在辉县市**镇**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朋友给的罂粟种子洒在自家房后的菜地里,2020年3月10日经辉县市公安局常村派出所民警现场统计共895株疑似罂粟幼苗,后被当场铲除。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被铲除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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