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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4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乐清市通过互联网联系卖家后,在明知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于同年10月30日以359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只非洲灰鹦鹉,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收到非洲灰鹦鹉后养殖在乐清市**镇**路**号其店中。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乐清市**镇**路**号其店中查获该只非洲灰鹦鹉。经鉴定,该只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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