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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提供试题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5********,汉族,大专文化,景德镇市**学校老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居住地景德镇市**路**栋**室。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由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8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7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景德镇市**中学**班班主任冯某某(已判刑)在景德镇市**学校带领学生参加全省美术联试,当天上午7时46分许收到监考老师龚某某(已判刑)用手机偷拍来的素描考试题目,让在场的景德镇市**中学教师陈某某(已不诉)、景德镇市**学校教师郭某某(已不诉)从自己手机上拍摄了试题。2018年12月9日9时35分,冯某某收到龚某某偷拍来的速写考试题目,让陈勇胜、郭某某从自己手机上拍摄了速写考试题目,冯某某还将一幅速写试题样板画发给了郭某某。2018年12月9日13时11分,冯某某收到龚某某偷拍来的色彩考试题目,再次让陈某某、郭某某从自己的手机上拍摄了色彩试题。

郭某某获得考试题和样板画后,分别于2018 年 12 月 9 日 7 点58分许、9点36分许,将素描考试题目、速写考试题目和样板画通过微信发给了同事卢某某(已判刑),分别于9点36分许、13点30分许将速写考试题和样板画、色彩考试题通过微信发给了同事童某某。

2019年12月29日,郭某某接景德镇市**学校领导的电话,在景德镇市**学校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作用相对较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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