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巴彦县万发镇兴北村小沈家屯。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明知梁某某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介绍其朋友姜某某办理2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包括银行卡、账户密码、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网银U盾),并以每套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某,后收取梁某某的钱款并转交给姜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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