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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农场节制闸外长江水域,共同使用禁用渔具撒网非法捕捞鲈鱼、鳊鱼等长江水产品共1.4公斤。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撒网(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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