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5********,汉族,大专文化,上港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栋**室,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11月13日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共青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李某某合伙从殷某某处购买气枪一支用于打猎,因该气枪不准,2018年5月其将该气枪退还给殷焱平,后经九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气枪进行鉴定,认定为高能量气枪。
2、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郭某某多次从吴某某处借得气枪后放在其庐山市家中用于打猎,中间曾归还,2018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到其庐山市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该气枪,后经九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气枪进行鉴定,认定为高能量气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共青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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