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111982********,居住地:深圳市龙华区**路,硕士,深圳市**公司**项目代表,联系手机:135*******。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深圳市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深圳市**集团公司(简称**公司)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了地铁10号线项目龙岗凉帽山车辆站段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中电建公司又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中国水力水电十一局和十四局承担负责施工。10号线的甘坑站、甘坑至凉帽山区间的工程由中国铁建公司中标后再分别分包给十六局、十九局承担负责施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赵某某被**公司授权为项目代表,负责以上该二项工程项目的组织施工、部门协调、安全施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报批工作等职责。以上工程项目于2015年10月份开始进场施工。2016年7月,地铁10号线凉帽山车辆站段、甘坑站原设计6车编组调整为8车编组设计。**公司于2017年5月取得了原设计6车编组的施工要求需要的使用农林地的相关审批手续。由于设计方案的调整,**公司在10号线项目龙岗凉帽山车辆站段、甘坑站、甘坑至凉帽山区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至2018年5月8日止,经侦查核实和鉴定,**公司在10号线龙岗凉帽山车辆站段、甘坑站、甘坑至凉帽山区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8077公顷(防护林面积8.904公顷、一般林地1.8624公顷,共计167.25亩),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已造成严重毁坏。 2018年8月,地铁集团向林业部门申请8车编组施工占用林地的许可手续,至今未批复。侦查期间,**公司及施工单位对被占用和毁坏的林地进行边使用边复绿复原,至2019年3月,已复绿复原约9.5公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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