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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信用**镇信用社信贷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因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锦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锦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锦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郭某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证明文件虚构贷款事实、伪造他人签名和印章制作贷款申请文件多次向黑山联社申请贷款,共计申请贷款10笔累计金额203万元,贷款被郭某某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其伪造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目前上述贷款已逾期6年未归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认定的郭某某冒名贷款后钱款去向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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