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环卫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因赌博,于2016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车间内,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驾驶垃圾车(车牌号:京AJ****)挪车时,与其共同工作的妻子宋某某站在车右前方,郭不慎将宋轧伤,后宋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卸料大厅内,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垃圾车(车牌号:京AJ****)准备将车辆对准垃圾池卸料,在挪车过程中,不慎将站在车辆右前方的跟车人员宋某某(郭某某妻子)碾轧,后郭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宋某某符合被车辆碾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郭某某、宋某某夫妻二人的子女及女方其他家属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监控录像、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明郭某某不慎碾轧宋某某的情况;
2.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宋某某符合被车辆碾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谅解书、委托书等证明郭某某已取得子女及其他家属谅解;
4.到案经过证明郭某某系刑事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过失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已获得子女及女方家属谅解。据此,综合认定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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