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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6日至3月6日)。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日期间,郭某某接受走私人员农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的雇佣,驾车到湖润镇那国村国让屯驳货点接应和将走私冻品拉去南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查获郭某某运输的冻品牛肉,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郭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依法退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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