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已起诉)在甘谷县**镇**村尉某甲家组织了一场赌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安某某(已相对不诉)在该赌博中“开公司”坐庄,“公司”数额为2万元,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由贾某甲、贾某乙、尉某甲等人参加赌博。
2. 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在通渭县**镇**村**山甄某某家组织了一场赌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安某某在该赌博中“开公司”坐庄,“公司”数额为2万元,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由贾某甲、尉某甲、巩某某、郭某某、毛某甲、尉某乙等人参与赌博。
3. 2020年4月15日,陈某某在通渭县**镇**村白某某家羊场中组织了一场赌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安某某在该赌博中“开公司”坐庄,“公司”数额为2万元,尉某丙(已相对不诉)帮助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由蒋某某、牛某某、毛某甲、尉某甲、贾某乙、毛某乙、刘某某、白某某、尉某乙等人参与赌博。甘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案发当日根据线索至赌博现场进行查处,抓获安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赌资5.1万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逃跑后于2020年4月17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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