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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7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里**室,户籍地同住址。2008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多次向罗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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