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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87********,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号附**号。

本案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魏某某与何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隆某市城区,向他人谎称办理网上贷款不上征信和大数据,贷款可还可不还取得被害人信任,分别为被害人徐某某、黄某某办理贷款57000元、2000元后骗取23600元手续费予以私分。7月25日,魏某某、王某某伙同何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分别为被害人范某某、黄某某办理贷款6000元、1750元后骗取3100元手续费予以私分。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赔了犯罪所得。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隆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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