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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清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明知史某某等人欲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仍将夏津县于某某介绍给史某某,史某某指使张某某、冯某某等人找到于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拿着王某某信用卡去清河县新天地被害人郑某某的门市进行诈骗,但之后郭某某并未参与实施诈骗和分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没有具体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和分赃,且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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