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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5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7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使用昵称“风轻云淡”的微信账号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布卖杨梅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多人预付货款2328元;同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星空艺术培训学校第二届丝路凝聚力少模大赛诸暨赛微信群中,将自己昵称“放飞”的微信账号头像、昵称替换成培训老师,冒充培训老师添加多个群成员,骗取被害人斯某某、周某某培训费2560元。

同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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