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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街**村**里**,1990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份至2018年3月9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恒泰莹玉器店里,郭某某以工程资金周转、高息、假的小产权房本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源人民币38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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