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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4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垫付车辆保险费为由,骗取袁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支付钱款人民币5525.46元。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楼**单元**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钱款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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