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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31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于2020年4月3日申请撤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裁定准许撤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裁定书和案卷材料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与张某甲作为乙方,同甲方赵某某、钟某某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由甲方提供位于本市塘厦镇蛟乙塘新围仔**、**号的地块(占用面积约300平方米),乙方出资合建一栋十三层半的楼房,其中一至四层为甲方所有,五层以上为乙方所有。在兴建楼房过程中,郭某某于2016年3、4月期间以集资的方式,与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三人签订合资建房协议,其中张某乙出资42万购买3套房、陈某某出资42万购买3套房及出资5.5万元购买物业管理权、黄某某出资28万购买2套房。与此期间,郭某某将楼房的第六层以60万元出售给被害人张某丙。后楼房只能建到十层半封顶,郭某某则分得第六层、第九层共八套房子。2017年1月1日,郭某某未按协议将房子交付给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三人,而是在未知会张、陈、黄三人的情况下将分得的八套房子以作价164.6万元出售给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郭某某又在明知楼房不能建至十三层半,没有多余的房子交付给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三人的情况下,仍然以需加建到十三层半为由收取张某乙、陈某某、黄某某三人共9万元,并且事后失去联系。2018年5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长安中路六巷6号一楼将郭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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