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43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昆山市**领**幢**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昆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票面合计金额百分之十的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无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合计税额61540.14元,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款合计61540. 14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至昆山市国税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的犯罪事实,补缴增值税款6154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等;
2.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增值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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