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福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与董某某(已判决)共谋为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介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福州**有限公司为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987179元,税额1697821元,价税合计11685000元。后董某某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点共计人民币628600元汇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全案证据之间矛盾仍无法得到排除,郭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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