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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1980****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0********,汉族,大专文化,福建晋江市航景服装有限公司兼职会计,住福建省石狮市**恒大名都**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7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郭某某系晋江市航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会计,公司老板是朱某某(已死亡)。郭某某负责晋江市航景服装有限公司与上高宏丰纺织有限公司接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系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犯,涉案的虚开发票为20份,税额为258849.6元,价税合计225000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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