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5********,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楼村**组**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8年9月,经张某某(未到案)发展,加入“民间小额保本理财”传销组织,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三星会员、张某某的下线。该又发展下线薛某某和陈某某(均未到案),该两人均缴纳入会费50300元,成为三星会员,郭某某升为四星,并获直推奖共计13224元。陈某某等人继续发展下线,2019年2月25日,郭某某带领新人孙某某到**小区**栋*单元**室听郑某某组织的传销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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