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8日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贵阳云岩区车管所公交车站乘坐一辆29路公交车,当该公交车行驶至轮胎厂时,郭某某趁同车乘客胡某某下车不备之时,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双肩包口袋内的一部OPP0牌A5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3元。
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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