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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14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有限公司保安,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章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黄某某、被害人杨某某一同入住章某区圣井街道办事处香草园蒙林部落603房间。次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趁杨某某、黄某某二人熟睡之际,将杨某某放在床柜上的蓝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680元。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归案。另查明,郭某某已经将涉案手机退还杨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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