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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北路**城**栋**楼将受害人朱某某停放的冰川蓝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变卖,所得赃款部分被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528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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