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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19〕16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出版社保安,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街**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6、7月间,三次窃取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大厦**层**超市内商品:

1.2019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窃取舒肤佳牌香皂2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元。

2.2019年7月1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窃取七匹狼牌男袜2双、乔顿老爷车牌运动袜1双、络华男士内裤1盒,天福号酱牛肉1份,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143元。

3.2019年7月14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窃取阿道夫牌净澈清爽洗发液1瓶、潘婷洗发露1瓶、中华牌牙膏1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99.1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抓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行为,但郭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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