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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02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至义乌市**街道**村**栋楼下,见被害人颜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浙C26****的白色宝马汽车车窗未关,通过该未关车窗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将被害人放在副驾驶位置储物箱内的5000元人民币盗走。同年5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其住处被警方抓获。现5000元某某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返还赃款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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