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至桐乡市**镇**大道**水果店北面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袁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黑色迈腾轿车内,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鼠标一只,LV男式钱夹一只(内有三十余元),共计价值3700余元。

2020年9月15日,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袁佳聪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的情节:第一,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