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镇**寨**村**园**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至桐乡市**镇**大道**水果店北面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袁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黑色迈腾轿车内,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鼠标一只,LV男式钱夹一只(内有三十余元),共计价值3700余元。
2020年9月15日,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袁佳聪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的情节:第一,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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