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001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现住鄯善县火车站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吐哈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吐哈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哈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08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新K*****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鄯善县火车站镇北京路临时卡点附近前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酒精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指导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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