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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蒙古族,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扎赉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扎赉特旗********加油站迁址新建后,负责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7日,销售汽油97,566.07升,营业额622,471.53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搜查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加油站明细表、图片、说明、告知书、文件、账本两本、**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等书证;2.证人包某某、郭某甲、鲍某某的证言;3.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录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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