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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55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住新疆伊宁县**********号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新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7月22日,周某某和郭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雇佣货车(新F55195)司机马某某,将自家种植的莫合烟拉运至阿克苏地区进行销售,全程由马某某一人驾驶货车拉运莫合烟,周某某、郭某某和自家的装卸工伊某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车牌号:新FG6997,车型:北京现代SUV)跟随马某某的车辆。2018年07月23日,周某某安排马某某从伊宁县走国道218线途径库尔勒市,在巴州巴音布鲁克库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马某某拉运莫合烟的车辆并开始跟踪,在库尔勒市华凌市场约400千克的莫合烟销售给姓胡的男子(身份不详),随后又让马某某驾车走G30高速前往阿克苏市,途径库车县服务区休息时库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不慎将该车跟丢,库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库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并汇报了情况要求公安机关给与帮助查找该车辆,后经公安机关查找发现该车已经驶往阿克苏市,库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情况及时通知了库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后经司机马某某证实该车在阿克苏市销售了部分莫合烟(数量不详)。2018年07月24日,库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新和服务区再次发现该车辆,为了彻底查清销售下家,库车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并未采取措施将该车辆扣押,继续安排人员跟踪, 7月25日凌晨2时许,该车驶往新和县依其艾日克镇依其艾日克村2组086号(托某某家)院落门前准备卸货时被库车县公安机关和库车县烟草专卖局、新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过库车县公安局依法搜查、扣押、称重现场查扣莫合烟4060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某参与了周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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