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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盗窃案)(郭某某)(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36岁,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829,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园**号**,现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于2019年5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3时30分许,在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口山上的樱桃大棚平房,被害人郭某某趁被害人姜某某不注意,秘密窃取被害人姜某某现金人民币710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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