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鄠邑区**镇**村**组。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4日上午9时许,鄠邑区交通局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北四号路与东西七号路丁字路口巡查时发现疑似超限车辆,执法人员在对疑似超限车辆进行检查过程中遭到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郭某某等人阻挠,刘某甲等人叫来装载机、拉运车辆将执法现场周围道路封堵,致使执法车辆无法通行,刘某甲等人又纠集多人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围攻,造成执法人员刘某丙、李恒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