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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文化,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区**栋,系赣B89*9小型轿车驾驶人,持**驾驶证。20**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张某某驾驶赣B66*5小型轿车行驶至赣县区**镇**大道赣县区**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某倒地受伤,**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赣B89*9小型轿车途径该路段时碾压倒地受伤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重要脏器损伤而死亡。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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