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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8********,汉族,专科文化,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网点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范庄镇***村,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与妻子王某某的婚恋纠纷将王某某工作的石家庄市裕华区春天广场石家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电脑、打印机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损坏的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354元。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汇丰路交口东北角聚香斋饭店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石家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损失15000元,该公司对郭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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