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组,系**镇交通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因涉嫌故意伤害,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6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13时许,因被害人苑某某妻子白某某及亲属陈某甲与陈某乙到**镇**街道**影楼照相片,由于价格问题,白某某与影楼内刘某某发生口角,白某某丈夫苑某某进入**影楼门口处,与刘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用拳将被害人苑某某打伤。经榆树市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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