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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楼**单元**号,打工人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9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与北大街交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因言语纠纷发生打斗,郭某某用拳头将吴某某打伤,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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