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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9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和郝某某在无极县郭庄镇王家营村王某某的门厂内干活吃饭时。因为开玩笑过头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郭某某用拳头将郝某某的右侧第3-5根肋骨打骨折,经鉴定,郝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8月9日主动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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