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嘉峪关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镇**街**号(**花园)**幢**单元**室,住嘉峪关市**路加油站**大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房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在嘉峪关市**街区**号楼西侧下车时,二人发生撕扯,后被害人房某某被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殴打面部致伤,致被害人房某某颌面部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房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房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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