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吴桥县**司机,现派驻吴桥县**乡**村驻村扶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镇**路**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吴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12月6日11时许,在吴桥县**乡**村大队部,郭某某和其妻子梁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殴打,梁某某被殴打致伤,其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吴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4月 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