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玩,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其妻子、小孩经过此处。李某某车速较快,按喇叭示意郭某某让行,郭某某躲闪不及,李某某为避免撞到郭某某而转方向,因地面湿滑电动车失控倒地,李某某及其家人均摔倒在地。李某某便与郭某某发生争吵、推搡,郭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面部致其鼻梁骨折。李某某遂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郭某某抓获。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某胸口和胳膊有伤,未达轻微伤。2020年7月14日,郭某某的家属赔偿李某某4.8万人民币,李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