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洛阳市瀍河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找王某某,碰到其和张某某在一起遂心生怨气,并与张某某撕拽、殴打。其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张某某鼻子、脸上殴打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4月14日主动到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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