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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6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扎囊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1218日,由扎囊县公安局吉汝乡派出所执行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西藏自治区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 2020年10月8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被害人德某某的姐姐央某某因家庭琐事在郭某某家中发生口角,这事被被害人德某某得知后,当天下午德某某就挑衅正在回家路上的郭某某,但郭某某并未理会,当郭某某转身回家时,德某某捡起石头准备从后偷袭郭某某时被尼某某阻止,当日晚上德某某到郭某某家门口通过叫嚣和辱骂的方式来挑衅郭某某,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某随手从自家院中捡起木棍打了德某某右手手背和脸部,导致德某某右手软组织挫伤、右手第三掌骨骨折损伤。经山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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