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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日晚8时许,郭某甲联系渣土车在**街道**村**上倒渣土,被李某某发现后两人发生争执,23时许李某甲和李某乙赶到现场,李某甲报警,郭某甲离开现场。因现场比较偏僻,李某某到山下去迎接民警。李某某赶到半山腰一处小屋处,与郭某甲、郭某某、王某某相遇,双方再次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反映:郭某甲用花椒木棍子殴打其头部致其头晕并抱头蹲下,后王某某用手抓扯其头发,郭某某用石头殴打其腰部右侧,被殴打后李某某昏迷。随后李某甲、李某乙赶到现场,李某甲与郭某某互相殴打对方,郭某甲用花椒木棍子打伤其嘴部。3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李某甲、郭某甲均被120送去医院检查。

经检查李某某额部、左眉弓部皮肤裂口,腰部疼痛,CT显示左侧第3肋、右侧第7肋、L1、L2左侧横突、L4右侧横突骨折;李某甲+14牙齿外伤性脱落、缺少,左上唇全层裂伤,口唇自然闭合状态下皮肤及唇红处瘢痕长1.4厘米。2018年10月31日,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因而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郭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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