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中共党员,于2020年6月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文博,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郭某某与郑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13日,郭某某、郑某某等人相约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清河口村游玩,晚餐时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当日20时许,郭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再次因之前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郭某某将郑某某下颌处打伤。经鉴定,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郭某某已对郑某某进行赔偿,郑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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