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益阳市资阳区**中心**,住益阳市资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2020年8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1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高某甲(昵称:米特,另案处理)处购买“**霹雳”软件卡密,通过QQ、微信等方式销售23次给姚某某、高某乙、沈某某,销售金额共计5682元。
经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鉴定:1、“**霹雳1.0.6.7”软件能够实现**账号的批量导入、商品信息的批量获取、商品的批量下单和抢购;2、“**霹雳1.0.6.7”软件具有更换IP和伪造接入设备信息的功能,该功能绕过、突破了**网站账号登陆的风控、反爬措施;3、“**霹雳1.0.6.7”软件具有自动识别**网站滑块验证码和Cookie自动登陆的功能,该功能可以绕过、突破**网站的安全风控措施。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